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汉族,1955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55********,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牟定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30日被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牟定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到**镇**村委会**村农地里做农活时,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气体打火机将农地里的杂草点燃焚烧,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山林被烧毁。经牟定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杨某甲失火案过火有林地面积3.23公顷(48.4亩),受损桉树活立木蓄积0.18立方米,受损桉树(胸径≥5cm)1153株,受损幼树894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来源;2.户口证明,证实杨某甲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林权证,证实被烧毁的山林权属情况;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扣押作案工具打火机的情况;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概貌及杨某甲对起火点进行辨认的情况;6.鉴定意见,证实失火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3.23公顷;7.被害人杨某乙等人陈述,证实自家山林被烧毁的事实;8.证人何某某等人证言,证实杨某甲失火的事实经过;9.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及辩解,证实其对失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因在自家农地里焚烧杂草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23公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杨某甲系自首,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滕少顺
检察官助理:和 2020年6月5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5.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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