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2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平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平南县**镇**村**屯大塘路边焚烧垃圾时,因不注意防火,导致跑火烧到该处大塘边旧屋岭的松木,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人员调查鉴定,该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08亩(折合7.2公顷)。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村委证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5.火灾调查报告;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做好防火措施的情况下,实施野外用火,因而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裕静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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