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四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56********,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安市**镇**村**村**号。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失火罪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福安市**镇**村“牛屎坑”进行园坪清理。被告人杨某某将清理出的杂草堆放在园坪中部,用打火机点燃焚烧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经林业技术鉴定,本次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69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383亩(乔木林分129亩、未成林造林地211亩、乔木经济林14亩、灌木经济林29亩);无林地144亩;非林地168亩,受害林木总株数73956株,总蓄积量420.203㎡。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福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共赔偿**镇**村受灾群众经济损失4万元,取得谅解,由群众自行补植复绿;**村受灾群众放弃赔偿请求,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由群众自行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福安市公安局扣押的锄头一把、斗笠一个等物证;
2.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赔偿协议、村委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证人郑某某、林某甲、林某乙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5.福安市**镇**村森林火灾鉴定报告、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荣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野外用火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涛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村**号。
2.侦查案卷壹册82页,检察卷壹册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上述物证暂扣于福安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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