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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失火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21971********,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住阿荣旗****因涉嫌失火罪,经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失火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相关规定,并在律师在场的情形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在位于阿荣旗向阳峪镇太平沟村四组下甸子稻田内,将未熄灭烟蒂扔在地上,不慎将周边树地引燃,过火林地总面积35.045亩(2.336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过火林地权属证明、天气实况信息表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田间用火处理不当,引发森林火灾,致使过火有林面积达到2公顷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长军

2019年12月27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阿荣旗。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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