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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_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一部刑诉〔2020〕13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号**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经四川省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与其子一同驾车从德阳市回湖北省监利县老家过春节。1月25日,杨某某从老乡处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湖北发展迅速,疫情严重,政府可能采取封城措施,杨某某随即要求全家立即返回德阳。当晚23时许,杨某某与其妻子刘某某儿子女儿及女儿男朋友一行五人驾车从监利县出发,于26日中午12时左右回到德阳市区**小区的家中。杨某某要求家人不要给外人说全家是从湖北回来的,以免引起别人的歧视和恐慌。在德阳期间,杨某某和其儿女及女儿男朋友曾去多家超市购物。1月28日至2月5日期间,旌阳区旌阳街道、东湖街道黄河路社区等部门工作人员,多次电话或上门核实,杨某某和刘某某均隐瞒全家从湖北返回德阳的事实。1月31日,刘某某出现咳嗽、头昏症状,由其儿子陪同到**卫生院就医,医护人员询问刘某某是否近期从湖北返回,其仍继续隐瞒。2月5日,东湖街道工作人员再次打电话向刘某某核实,刘某某才承认全家近期从湖北返回的事实,随即东湖街道等部门工作人员到杨某某家中进一步核实,其儿子承认近期从湖北监利县返回德阳,但杨某某仍隐瞒其女儿男朋友在家中的事实。随后工作人员要求其全家居家隔离。2月7日,刘某某体温异常,随即被送往医学观察点临床监测,次日晚上被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患者。2月8日上午,杨某某及其子女共三人被集中医学观察。刘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肺炎患者后,杨某某才主动交代家中还有其女儿的男朋友,随后其女儿男朋友也被集中医学观察。因杨某某故意隐瞒全家从湖北返回德阳的事实,造成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被封闭式管理,该楼栋人员全部被居家隔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关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使其居住的**小区**栋**单元被封闭式管理,该楼栋人员全部被居家隔离等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继学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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