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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6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02198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现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乡**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5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执行逮捕。

   商丘市公安局建设分局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至2020年7月29日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网上以每套500元的价格购买(身份证、银行卡、U盾、手机卡)“四件套”银行卡信息,一共购买120余套的四件套银行卡信息,并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信息是为了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向他人出售,从中谋利25000元,并在其家中查获77套四件套银行卡信息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 2、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书学

检察官:徐亚萍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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