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镇**行政**村**号,现住宝塔区**家属院。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刑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宝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3月份,“周某某”(身份信息不详)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杨某某购买“四件套”(银行卡、手机卡、U盾、身份信息),并承诺以500元价格收购。2019年4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告知真实原因的前提下,以每套200元的价格从纪某某、刘某某、李某甲三人手中各收购了一套“四件套”,后杨某某以500元价格出售给“周某某”(身份信息不详);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告知真实原因的前提下,以每套200元价格从纪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某五人手中各购买了一套“四件套”,后杨某某以每套500元价格出售给“周某某”(身份信息不详);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告知真实原因的前提下,以每套200元价格从纪某某、刘某某、李某甲、杨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等人手中购买了8套“四件套”,后以每套500元的价格出售给“周某某”(身份信息不详)。2019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违背他人意愿,让吴某某、张某某、吕某某等人使用其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等“四件套”21套(未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22张,U盾22个,手机3部,电话卡16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押期限通知书、扣押清单、户籍信息;
3证人吴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李某甲、王某某的证言;
4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申领信用卡(37套),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2万元以上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宏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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