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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8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并于2020年8月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面包车行驶至阳谷县**镇**村处时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剐蹭。后刘某某村大队书记刘某甲赶到现场并拨打报警电话。郭屯派出所接警后,民警耿某某带领辅警赵某某、秦某某、朱某某处警。到达现场后,民警耿某某询问现场情况,查实为交通事故后拨打交通事故电话122联系交警到现场处理。在等候交警的过程中,杨某某欲离开事故现场,因杨某某涉嫌酒驾且交警未到达现场,现场处警民警耿某某要求杨某某不得离开现场并为了防止杨某某离开指示辅警将杨某某带至警车上。在辅警将杨某某带至警车的过程中,杨某某挣脱反抗,用嘴咬处警辅警赵某某、秦某某,抢夺民警随身携带警棍、踢踹处警民警并肆意辱骂,造成处警民警及辅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赵某某、秦某某伤情为轻微伤。交警到达现场后,强行将杨某某带至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9mg/100ml,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杨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15000元、秦某某7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自述材料;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派出所执法视频、抽血视频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方法阻碍派出所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分别为拘役并处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杨某某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建议判处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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