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Z9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50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因阻碍执行职务,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未取得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濠江大队采取扣留机动车的强制措施,并于2020年6月23日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4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濠江区**街道***路**路口被执勤的汕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濠江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陈某某拦下并提醒其戴好头盔。杨某某不听劝阻,并对陈某某实施殴打,致陈某某脸部、腿部不同程度受伤。杨某某被制服后由民警陈某某、辅警林某某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00ml;陈某某损伤程度已达轻微伤标准。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附照片):涉案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接受证据清单等;3.证人林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并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欢
检察官助理:范静华
2020年9月28日
附:1.卷宗2册,光盘4张;
2.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3.涉案扣押款物: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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