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74********,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乡**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酒后在尉氏县第**人民医院**楼住院部与他人发生纠纷,大吵大闹,影响医院办公,医生报警后,人民路派出所民警赵某甲等人前往处置,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言语威胁并使用暴力手段妨害民警执法,将民警赵某甲打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年龄情况;(2)被告人杨某甲无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其无犯罪记录的情况;(3)尉氏县公安局110接警登记表证明接警处警情况;(4)抓获证明证明证明被告人杨某甲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儿子杨某甲和其女儿在医院发生矛盾,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杨某甲跟民警发生冲突的情况。(2)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明其哥杨某甲和其妹子杨某丁因为其母亲住院的问题在医院病房吵架,病房的其他人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处警时其哥和派出所的民警发生争执、并发生肢体接触的情况;(3)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01月14日下午14时58分左右,在尉氏县**医院,被告人和他人争吵、打架,影响医院办公,医生报警后民警处警时,被告人还一直大吵大闹、不服从民警、并和民警发生殴打的情况。(4)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20年1月14日下午15时左右,接到县公安局110指令,其和**路派出所民警赵某甲两个迅速赶往尉氏县中心医院处警,到达现场后,在医院*楼大厅,看到醉酒的被告人及妻子,其和赵某甲劝醉酒的被告人下楼,问问情况,被告人不听指挥,仍然大声喊叫、吵闹,在被带离现场过程中,被告人辱骂并用拳头打击赵某甲面部、脖子的情况。(5)证人樊某某、胡某某、王某甲证言证明2020年1月14日15时34分,其接到所长王某乙的通知:值班中队民警赵某甲带领辅警在尉氏县尉州**新**院出警时遭到妨害公务情况,让迅速到现场支援;其联系警务室中队队员,驾驶巡逻车赶赴现场,看到被告人还在大吵大闹,不配合民警执法,处警人员一起将被告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讯问的情况。(6)同案人韩某某的供述证明2020年1月14日下午2点多其丈夫酒后和他妹妹在尉氏县**民医院吵架了,派出所的民警劝其丈夫离开,在下楼梯的时候其丈夫和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的情况。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证明2020年1月14日下午15时03分,接县局110指令:尉氏县新**院**楼有人打架,接警后,其和**路派出所协警赵某乙迅速赶往现场,看到被告人喝酒喝多了,其妻子在一旁一直劝,其和赵某乙劝其离开,到派出所问问情况,被告人不听劝阻,仍医院**楼大厅大声喊叫,在带离被告人过程中,被告人大声嚷嚷、对其辱骂,并用拳头朝其面部、脖子处打,用手抓挠其颈部,暴力妨害执行公务,增援警力赶到现场后,才将被告人带到派出所的情况。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证明其在尉氏县第**人民医院看望住院的母亲,有两个穿着公安制服的人,去到尉氏县第***医院**楼,推其下楼过程中,其和民警发生冲突、相互殴打的情况。4.鉴定意见: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尉)公(刑)鉴(法临)字(2020)4号鉴定意见:赵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附照片5张。5、视频资料:执法记录视频证明现场执法情况:被告人杨某甲在被民警带离病区过程中,用拳头打击民警赵某甲的头面部,并辱骂、言语威胁处警民警;其妻子韩某某搂抱杨某甲阻止其采取暴力行为,同时也对民警实施了推搡行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造成一名执行公务人员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认定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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