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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沈阳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铁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001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区**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1992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吉林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7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17时54分,值乘沈阳北至深圳的Z188次列车乘警赵某某接列车长朱某某电话报称:列车南昌站开车后,有一名男性旅客酒后在14号车厢内大声喧哗,影响其他旅客休息。乘警赵某某、袁某某在13号车厢(餐车)找到醉酒男子。经盘查,该人叫杨某某,乘警对其进行劝说后,杨某某情绪稳定。乘警赵某某、袁某某在13号车厢内看护杨某某至醒酒。19时20分,杨某某情绪突然激动,向12车厢方向跑去,乘警赵某某、袁某某上前查看情况。在乘警对其进行盘问时,杨某某趁其不备,用手将乘警赵某某的警裤扯坏,乘警赵某某、袁某某当即对其进行制止,在制止过程中,杨某某用左拳击打赵某某右侧面部四下,用左拳将赵某某头部的护目镜打坏,用手将赵某某警用肩章扯坏,用手经赵某某双手及袁某某右手抠坏,用脚踹袁某某右前臂以及左小腿导致淤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乘警赵某某和袁某某受伤照片、门诊病志、杨某某乘车信息、被告人杨某某及证人身份信息、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言赵某某证言、证人袁某某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证人朱某某证言、证人梁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闵 爽

                   检察官助理:曾 伟

                   (院印)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沈阳市通用门(急)诊病历二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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