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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11957******,汉族,小学文化,住厦门市集美区后溪镇**村**里**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被湖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 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集美区后溪镇新村中路一水果店酒后滋事,水果店老板李某某报警,接警后,后溪派出所委派民警易某某和辅警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出警至现场处置,在等候时,被害人张某某被杨某某殴打,民警易某某、辅警陈某甲、陈某乙将杨某某带至厦门市第二医院醒酒,在送医途中,被告人杨某某始终恶语谩骂民警等人,在医院急诊室门口,被告人杨某某用脚踢踹被害人陈某甲,在医院急诊室内,被告人杨某某谩骂民警等人,并再次用脚踢踹被害人陈某甲和陈某乙。7月31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未受伤。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易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2.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6.公安机关出具和提供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择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  军

检察官助理:陈玉玲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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