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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检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蚌埠市**********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万某某报警称其前男友在门口(本市******单元**室)砸门。出警民警胡某某、兰某某,辅警葛某某赶到现场对正在踹门、吵闹的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劝离,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并对出警民警胡某某、兰某某,辅警葛某某进行辱骂、踢打,造成葛某某的手指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警官证、证明、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伤情照片、病历、报警情况、谅解书等书证;

2. 证人万某某、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兰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4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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