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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8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8日,柘城县公安局申桥派出所民警田某某、董某某等人在查处燃放烟花爆竹时,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并搂抱、殴打民警董某某,经鉴定,董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田某某、袁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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