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里**栋**号。2018年2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6日21时许,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港派出所民警袁思奎、耿飞出警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与出租车司机刘某某发生纠纷警情,将二人带回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港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杨某某在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海港派出所内拒不配合,并推搡、威胁、辱骂民警单文博、袁思奎。经鉴定,单文博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相关书证;证人刘某甲、庞某某、刘某乙、李某某、刘某丙的证言;被害人单文博、袁思奎的陈述;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长田
2019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2.随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光盘六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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