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11976********,汉族,初中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小区**组团**幢**单元**室,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办事处**小区**组团**幢**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附近酒后滋事,民警李某某带领辅警处警,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服从指令,用手掐民警颈部,造成颈部软组织损伤。被告人杨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门诊病例、接处警登记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等的证言;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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