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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71********,云南省祥云县人,文盲,农民,群众,户籍地和家庭住址均为祥云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日20时许,祥云县公安局米甸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在祥云县**镇下玉地海子的海埂路段,有一辆车从大松坪方向行驶至下玉地海埂路段侧翻到地里,请出警处理。接到报警后,祥云县公安局米甸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处置。民警到达现场后,先将李某甲、杨某某两人救助到路上并第一时间询问二人是否受伤。在确认李某甲、杨某某无严重受伤情况后,民警经询问得知该事故为李某甲驾驶云******的小型客车搭载杨某某单方肇事。在询问过程中,民警发现李某甲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让李某甲到警车里面等候禾甸交警中队民警到达处理,并由两名辅警看护,让杨某某在原地等候。李某甲在等待禾甸交警中队民警赶来现场的过程中认为是自己把车开翻也没有撞到人自己没有错,想要从警车里面出去,就去开车门。两名看护李某甲的辅警见状遂对李某甲双手进行约束不让其离开警车。被告人杨某某见状后就上前去强行拉警车车门,民警曹某某对杨某某多次进行口头警告和劝阻,但被告人杨某某不听警告和劝阻。被告人杨某某采用暴力袭击民警依法执法:被告人杨某某用身体撞击民警,用双手推搡民警,并用嘴将民警曹某某的右手食指咬伤,左手拇指抓伤。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制服,并用警绳约束其双手。

经云南省祥云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曹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继国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理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_、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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