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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社**号,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由兰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处逮捕,2019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己的甘A19***号白色小轿车在兰州新区车站广场边的马路上准备拉运乘客,兰州铁路公安处新区车站辅警梁某某、成某某去制止,被告人杨某某见有着警服人员前来制止自己非法拉运客人的行为,随即驾车离开,后见兰州新区车站广场维持秩序的人员离开,被告人杨某某又驾驶自己的车辆返回再次拉客,辅警梁某某见刚刚离开的白色轿车继续招揽乘客,遂走到该车前示意让司机停车后下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杨某某未停车致使辅警梁某某被撞到前引擎盖上,并拖行20米左右后,被辅警成某某、张某某挡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开黑车私拉旅客,在民警示意停车后,不但没有停车接受检查,反而撞向民警并且拖行一段距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育智

代理检察员:贾长禧

201992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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