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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在京无固定住址。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东城区朝内南小街237号快客便利店酒后闹事,对现场处置其醉酒警情的朝阳门派出所民警姚某某辱骂、抓挠、踢踹,造成姚某某左髋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姚某某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后被民警抓获到案,在到案过程中杨某某继续对公安民警抓挠、撕扯,致使姚某某的警服破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诊断证明、照片制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凯利

检察官助理 温瀚民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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