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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7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乡**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4时46分许,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长淮派出所值班民警杨某某、辅警韩某某在长淮派出所二楼接待大厅处理一起家庭纠纷,被告人杨某某到场后,对民警处置过程不满,在接待大厅大声喧哗,民警对其多次口头警告,但其不听劝阻,并用脚踢踹民警杨某某大腿处,在民警与辅警合力控制杨某某的过程中,其再次用脚到处踢踹,造成民警杨某某右大腿内侧淤青、辅警韩某某左手手指受伤。

2019年11月5日,民警将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2.证人杨某某、韩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霞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756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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