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住大庆市龙凤区**烯**室。2005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1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2020年6月16日,杨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楼下**公司门前随意打砸车辆,**工作人员报警,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社区二大队民警刘某某、王某甲出警后,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警察执法,不断辱骂并殴打民警刘某某嘴部一下,经医院诊断民警刘某某牙外伤。
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民警在现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出警经过、门诊医疗手册、**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
2. 证人杜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露元
2020年9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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