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011969********,汉族,文盲,池州学院宿管,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5日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2时左右,孙某某(系被告人杨某某的女儿)与马某某、柯某某在本市贵池区童铺童上组318国道附近的水泥路因会车事宜发生纠纷,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马衙派出所民警周某某、韩某某、郭某某接警后赴现场处置。民警在现场对双方进行劝解时,杨某某来到现场并用手推柯某某、准备捡石头砸马某某,民警立即制止杨某某并依法对其进行口头传唤,杨某某拒绝接受传唤,后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强制传唤时,杨某某采用抓扯、抢夺单警装备行为进行反抗,民警将杨某某带至警车内时杨某某将民警周某某右臂咬伤,右脸脸颊、胸部抓伤,警服扯坏,在此过程中,辅警韩某某手臂也被杨某某抓伤,后在增援警力的协助下,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马衙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池州市贵池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右前臂上端前侧皮肤咬伤,属轻微伤;周某某右面颊部及胸前部损伤,未达轻微伤。韩某某右前臂皮肤损伤,未达轻微伤。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实施违法行为时控制能力削弱,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马某某、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勘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纬纶
检察官助理:孙雯倩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街道办事处**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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