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27011969********,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住广西河池金城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7月30日被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经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1日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把摩托车停在金城江区解放中路一带等待拉客,当时河池市金城江区交警一大队民警卢某某带领刘某某等辅警在该路段附近纠正车辆违章行为 ,身穿警服的刘某某发现杨某某有违章嫌疑,欲上前劝止时,杨某某见交警过来,害怕被处罚,就慌忙开摩托车逃离现场,民警卢某某基于职业敏感性,就令辅警刘某某开警用摩托车鸣警笛跟随,刘某某叫杨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杨某某没有听从,从火车站对面的解放路一直开至二桥头方向逃窜,逃至吉腰粮库铁门附近时被挡住去路才被迫停车。停车后,刘某某下车欲拔杨某某的车钥匙,杨某某便出手抓住刘某某,两人发生扭打,在扭打中刘某某被杨某某抓伤脸部,并将刘某某按在铁门上,致使其肩部擦伤,刘某某起来后,杨某某拿路边的石头举起威胁刘某某不要追他,否则就用石头砸死刘某某。刘某某退开后打电话救援,赶来的交警将杨某某控制住,后交由警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持械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安平
检察官助理:韦昱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环江县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证据及检察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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