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061990********,汉族,大专文化,施工现场管理员,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牛乡**村**组,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小区**栋**单元**楼**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醉后乘坐出租车行驶到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路口时,与出租车司机肖某发生口角纠纷并殴打肖某,后被赶来阻止的其他出租车司机控制后并报警。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金泉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和辅警叶某某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双方依法带回该所处理。后在该所院内,被告人杨某某拒不服从民警指令,出拳连续击打辅警叶某某面部致其软组织疾患(鼻部),随后被控制。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辅警叶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已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军
检察官助理: 黄 智 德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已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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