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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22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681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寺村****号,无业,群众。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6日3时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白色**牌越野车(车牌号云A*****8),在经本市西山区**路与**路交叉口时遇到交警例行检查。被告人杨某某拒不熄火配合调查,并在民警周某某(男,48岁)将手伸进车内熄火时启动车辆冲卡逃离,致民警周某某被拖行十余米后倒地受伤。经鉴定,民警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秀莲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贰册、光盘叁张、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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