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小区**号**室。被告人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释放,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苏L8****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镇江市黄山东路自西向东行驶至珍珠桥涵洞附近,遇交通警察检查酒驾,杨某某拒不配合现场警察执法,驾驶车辆冲过第一道关卡后,将执勤交警傅某某撞到,致傅某某身上多处软组织挫伤。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病历、调查评估意见书等书证;2.证人傅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证人对被告人身份信息的辨认等辨认笔录;5.由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6.警务执法仪拍摄的现场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卫宾
检察官助理:李 俊
2021年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15162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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