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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71951********,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住浙江省磐安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以拐杖推打的方式阻碍正在执行整治占道经营公务的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城中队工作人员,并造成协管员卢某某受伤。经鉴定,卢某某所受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6月28日,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傅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使用拐杖推打等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妮娜

检察官助理:羊晓蕾

2020年7月23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7721****;

2.随案移送单轨制案卷2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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