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19〕6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驻马店市,身份证号41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超市经营户,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组,住武汉市汉阳区**咀**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4日22时许,有一匿名群众向公安机关报警称:武汉市汉阳区米粮村殷家咀18号“家家惠超市”内有人用赌博机进行赌博违法活动。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永丰街派出所接警后由该所民警张某某带领协警陈某某、李某某(均着警服)出警至上述地点依法进行查证,当民警欲进入该超市仓库内进行查证时遭到被告人杨某某阻拦,继而与执法民警发生拉扯,拉扯中,被告人杨某某将民警张某某的右肩肩章扯掉,并将协警陈某某、李某某多处打伤。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民警当场控制并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向被侵害民警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破案、到案经过;2.人员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报警记录、谅解书、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以暴力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以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万启
2019年12月23日
附:
1. 被告人杨某某现监视居住(电话1529013****)。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73页(含光碟1张)。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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