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辰溪县人,住辰溪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7月3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被中方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因原饮用的井水不符合饮用水标准,2018年6月份左右,该组在与其交界的湖南省中方县**镇**村找到一处水源,并与该水源所在的田地承包人签订引水协议,修建了水池,铺设了水管,但因中方县**镇**村其他村民不同意,将水管予以堵塞而产生纠纷,**镇政府对该用水问题进行了处理但未能调解成功,辰溪县**乡**村**组村民认为**镇政府不重视该问题,2018年7月8日晚,该组经开会商量后,决定次日到**镇**去拉横幅以解决问题。2018年7月9日8时许,辰溪县**乡**村**组30余名村民一起赶到花桥镇政府后,将事先写好的“做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种红薯”和“求正公道、还我吃水”两幅横幅挂在花桥镇政府办公楼大门口。因影响办公,**镇政府工作人员欲将横幅拆除,但遭到在场的该组村民的阻止。随后,接到报警的**镇派出所民警陈某某、滕某某、明某某及协警袁某某等人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在陈某某、滕某某、明某某、袁某某等人欲将闹事比较积极的部分村民劝解带离时,被告人杨某某及倪某某、郝某某(均已判刑)分别与袁某某、滕某某进行抓扯、撕拽,陈某某、明某某亦受到其他部分村民的围攻阻拦。期间,陈某某、滕某某、明某某、袁某某等人均受到损伤。经鉴定,陈某某、滕某某、明某某、袁某某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中方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横幅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滕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倪某某、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邵承龙
检察官助理:刘聪聪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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