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301970********,苗族,初中文化,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靖州县)人,住靖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靖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湘******的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由县城方向往某乡方向行驶,当日靖州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某乡“公路超限检测”站执勤民警谢某某与辅警胡某某、吴某某在该检测站路段进行交通执法,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到该检测站前约100米的距离时,执勤辅警发现被告人杨某某存在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摩托车的明显交通违法行为,便向杨某某作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的交通手势示意杨某某靠边停车。被告人杨某某因自身无驾驶证,且未佩戴安全头盔,为逃避交通处罚,未减速停车继续向前行驶,将执法辅警吴某某撞伤倒地,其自己翻车后亦受伤倒地。经现场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受伤辅警及被告人杨某某均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执勤辅警吴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7日,靖州县公安局侦查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吴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65000元人民币,同日,被害人吴某某向被告人杨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及接报案回执、受案登记表及受案回执、户籍证明、谢某某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证明、光盘刻录说明、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谢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故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群
检察官助理:杨树甲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案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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