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凯检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4********,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凯里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5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凯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因不满村里修路事情在村支书梁某某家闹事。接梁某某报警电话后,凯棠派出所民警邓某某与辅警顾某某、唐某某赶往现场处理。民警在驾驶贵H1***警警车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途中,杨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并用脚踢民警邓某某脸部及后脑部,致邓某某左颜面挫伤,上唇外伤。随后民警将其制服并带其到执法办案中心处理。事后,杨某某向民警邓某某赔偿医药费2000元,并取得邓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人民警察证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家桃
检察官助理 雷 丹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1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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