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4********,汉族,辽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阳县**街**栋, 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在辽阳市白塔区**村,被告人杨某某因酒后闹事殴打他人群众报警,白塔公安分局新华派出所民警司某某、潘勇祥,辅警王某甲立即赶到现场,被告人杨某某对出警民警辱骂,拒不配合出警民警工作,出警民警强行将杨某某带回新华派出所,被告人杨某某在新华派出所门前对出警工作的辅警王某甲踢打,造成王某甲下体私密部位损伤,伤后王某甲到辽阳市急救中心进行诊疗,检测诊断结果为阴囊挫伤,双侧睾丸鞘膜积液等损伤。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信、情况说明、病志、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告知笔录、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行政案件审批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陈述;
3.证人张某某、司某某、潘某乙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王塞南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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