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62********,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至本区三新路与荣乐西路交叉路口时,民警段某某拦下其并对其进行教育、作出处罚,但被告人杨某某不配合执法,后在与民警争吵过程中殴打了段某某的胸口,经鉴定,被害人段某某的伤势构不成轻微伤。

嗣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抓获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月8日15时20分许因骑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在本区三新路与荣乐西路交叉路口被民警拦下处罚;后被告人杨某某不听从民警教育并拒不履行处罚义务,在与民警发生争吵后殴打了民警的胸口。

2.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20年1月8日15时30分许,在本区新理想广场路口处进行交通整治,后将骑电动自行车逆行的被告人杨某某拦下;其向杨某某表示要处以50元罚款,但被告人杨某某并未履行并要离开现场;在段某某等人要将其电动自行车暂扣时与民警发生纠纷,后被告人杨某某伸手打了段某某胸部一拳。

3.证人周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2020年1月8日15时30分许,其二人和同事段某某等人在本区荣乐西路三新路路口进行交通整治,后段某某在路口西北角拦停一辆逆行的电瓶车,驾驶人为被告人杨某某;段某某在对杨某某处以50元罚款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后民警向其表示要暂扣电瓶车;被告人杨某某遂与民警发生争吵,后其向被害人段某某的胸口打了一拳。

4.医院检验情况及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段某某左胸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序构不成轻微伤。

5.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段某某系公安机关民警。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杨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建议对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李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处,联系方式:1304161****。

2.卷宗材料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幻云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