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0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301991********,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11月18日,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空港新苑14号院菜鸟驿站前,阻碍民警魏某某、辅警毛某某、辅警兰某某开展工作,并殴打辅警毛某某面部(不构成轻微伤),被查获并带至榆垡派出所,后在榆垡派出所内威胁、辱骂民警任某某。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暴力袭击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检察官助理:王菲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870872****,保证人:符某某,电话:1598761****。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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