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宝检公诉刑诉〔2019〕36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51********,汉族,文盲,天津市宝坻区人,户籍地为宝坻区**镇**村**排**号,现住地为宝坻区**镇**村**排**号,农民。2019年2月1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5月30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为泄私愤,持砖头对其邻居王某某家前、后门进行敲砸,后王某某报警。当日13时许,公安宝坻分局方家庄派出所民警李某某、代某某、于某某、张某某及辅警任某某、王某某、孙某某在宝坻区方家庄镇张凤庄村内处理此事时,依法对杨某某进行传唤,杨某某拒绝配合民警工作,并对民警李某某踢打、抓挠,致李某某受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治安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勇威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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