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29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社区居委会**号,现住址佛山市南海区**镇**厂宿舍**房。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广州市公安局指定天河区公安分局管辖,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请示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8月3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黄埔区**街**路**便利店醉酒闹事,黄埔区永和派出所民警谭某某和辅警钟某某接警后前往处理,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抗拒执法,并用拳头殴打民警谭某某头部左侧太阳穴(损伤程度认定为体表未见明显损伤)。随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制服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截图、警察证复印件、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向某某、蒲某某、伍某某、匡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执法记录仪、现场监控视频、讯问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材料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琼
检察官助理:卢德深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