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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街和**大道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拦停后拒绝出示驾驶证件,并不听交警劝阻强行冲卡。后杨某某在到**大街与**路交叉路口往东20米处被执勤辅警黄某某、褚某某拦停,杨某某手持铁锤下车与执勤辅警发生肢体冲突,并用铁锤打伤黄某某肩部及手部,咬伤褚某某的手部,随后被当场制服。经法医鉴定:黄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褚某某的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执行的警察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一、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19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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