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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6时许,单集派出所民警李某甲、罗某某等人接到报警后至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处理李某乙、张某甲与张某乙、杨某某因土地引发的纠纷,在明确纠纷土地权属的情况下,被告人杨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阻拦李某乙、张某甲收割小麦。后民警李某甲、罗某某等人在对杨某某进行传唤时,被告人杨某某拒不配合,通过脚踢、手抓、嘴咬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民警李某甲手部受伤。后被告人杨某某被上述民警等人强制传唤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情照片;

2.户籍信息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甲、罗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中的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莉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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