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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街道办事处**路**号**幢**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民警调解其与父亲争执的过程中拒绝配合并在强行离开现场时,挥拳击伤阻拦其离开的民警,经鉴定,民警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红云派出所民警强制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之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五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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