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浠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住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因患*****被浠水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杨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71955********,汉族,务农,中共党员,住浠水县**镇**村**组**号,系被告人杨某甲父亲,联系电话1818633****。
本案由浠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9时许,浠水县人民法院关口人民法庭工作人员在本县关口镇余坳村杨某甲家中,进行离婚纠纷庭前调解时,被告人杨某甲不愿意离婚并叫喊让法庭工作人员离开。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将法庭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的打印机从桌子上面拿起摔在地上,随后又夺过法庭工作人员正在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准备摔时被法庭工作人员制止,后在揪扯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先用拳头击打法庭工作人员王某甲的左面部,随后又冲进厨房拿着菜刀向法庭工作人员挥舞,并威胁驱赶法庭工作人员和其妻子樊某某等人,致使庭前调解无法进行。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患有双相障碍,本次作案时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杨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关口人民法庭经济损失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执行公务证、身份证、工作证、证明、余坳村证明、治安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案件履行凭证、浠水县人民法院传票、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樊某某、陈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3.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取证照片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持械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法庭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杰华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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