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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妨害公务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灯塔市**街道**村**号,住址辽宁省灯塔市**镇**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公安机关带回,次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到灯塔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进行诉求,灯塔市公安局维稳大队民警告知杨某某其诉求应由铧子派出所解决,让杨某某回铧子派出所处理,杨某某拒绝,随后在灯塔市公安局一楼走廊内大吵大闹,灯塔市公安局维稳大队民警劝阻未果,由于杨某某严重扰乱灯塔市公安局的办公秩序,灯塔市公安局维稳大队民警将情况报告给灯塔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指令烟台派出所到局里处理,并通知铧子派出所民警前往烟台派出所将杨某某接回,烟台派出所民警接到指令后来到灯塔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室,将杨某某劝至烟台派出所。15时30分许,铧子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辅警胡某某、屈某某来到烟台派出所准备将杨某某劝回至铧子派出所,经过劝导,杨某某同意配合铧子派出所民警回到铧子派出所,当铧子派出所民警和杨某某行进至烟台派出所大门处时,杨某某又开始吵闹,现场民警进行劝导,杨某某不听劝,当现场民警将杨某某带到警车旁时,杨某某对警车的左后门踹了一脚,随后开始胡乱踢打、吵骂,铧子派出所民警及辅警均被杨某某踹至腿部,铧子派出所民警及辅警徒手将杨某某控制在警车的后座上,杨某某在警车上依然大声吵嚷、踢打,铧子派出所辅警胡某某在制止杨某某时,右手的中指被杨某某咬伤,将杨某某带回至铧子派出所后,杨某某依然胡乱踢打,打了铧子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头部一拳。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带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门诊病历、受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手机维修发票等;

2.证人王某某、胡某某、屈某某、崔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郎海录
    吕文洋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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