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乡**村**号,在京暂住: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号**楼**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车牌号:京P****9)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街**路交叉口时,因交通违法而接受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大队民警曹某某依法处置时,情绪激动,拳击警车,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后又突然将曹某某摔倒在地。经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于当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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