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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孙海跃等五人诈骗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海跃,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乡**村**屯**号,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6年2月1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临漳县**乡**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魏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孙海跃、刘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4日、自2020年1月19日至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自2020年3月18日至3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孙海跃、刘某某、陈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老年协会发补贴等名义将被害人骗到指定地点,并虚构被害人家里风水不好会有灾,需要购买其风水摆件镇邪等事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等7人共计人民币107098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孙海跃、刘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路**号**楼**门**号等地,骗取被害人金某某(男,84岁)人民币30100元,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女,80岁)人民币5000元,骗取被害人迟某某(女,81岁)人民币3000元。

二、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陈某某伙同杨某某等人在本市朝阳区**街**号等地,骗取被害人黄某甲(男,71岁)人民币29999元,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男,83岁)人民币27000元。

三、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杨某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大学西校区等地,骗取被害人唐某某(男,79岁)人民币2000元,骗取被害人楚某某(男,63岁)人民币9999元。

被告人孙海跃、刘某某于2019年7月5日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李某甲于2019年7月6日被民警抓获。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其家属协助下已退赔人民币24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在其家属协助下已退赔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风水摆件等物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3.证人证言:李某乙等人证言;4.被害人金某某等人陈述;5.被告人人杨某某、孙海跃、刘某某、陈某某、李某甲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海跃、刘某某、陈某某、李某甲各自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四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海跃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管祥润
代理检察员:  穆  蓉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孙海跃、刘某某、陈某某、李某甲现均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十二册;检察证据卷一册;

3.换押证五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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