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87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京山市**镇**村**号,系东莞市**镇**路**号**公寓二手房东。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并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镇**村**路**号经营**公寓。自2019年8月24日起,杨某某通过一名姓向的男子(另案处理)介绍多名失足女到**公寓实施卖淫活动,非法获利约120元。2019年10月26日21时30分许,杨某某通过姓向男子介绍失足女李某某与侯某某到**公寓卖淫。过程中,民警到场将李某某、侯某某以及嫖娼人员向某某、梁某某当场查获,并起获未开封的避孕套十个。随后,民警在**公寓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避孕套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微信截图等视听资料,侯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焕英
2020年4月16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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