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Z1019号
被告人杨定凡,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县**乡**村**村民组,暂住深圳市福田区**坊**号**房。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1月18日刑满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因容留、介绍卖淫嫌疑,于2020年4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定凡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起,被告人杨定凡租下深圳市福田区**坊**号**房,以路边招嫖、微信招嫖的方式介绍卖淫,并将上述房间提供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2020年4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杨定凡将卖淫女(身份不详)介绍给嫖客袁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卖淫女容留介绍费用人民币80元;当日19时许,杨定凡将卖淫女陈某某介绍给嫖客孙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卖淫女容留介绍费用人民币70元;当日21时许,杨定凡将卖淫女秦某某介绍给嫖客黄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收取卖淫女容留介绍费用人民币100元。
2020年4月17日18时许,民警在福田区**小区门口将嫖客袁某某抓获;当日21时许,民警在福田区**坊**栋巷子边将嫖客孙某某抓获;当日21时30分许,民警在福田区**坊**号**房将卖淫女秦某某、嫖客黄某某抓获,在**坊**号巷子里将被告人杨定凡及卖淫女陈纯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2部,钥匙1串;2.书证: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租房协议,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孙某某、袁某某、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定凡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定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定凡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定凡曾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定凡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杨定凡的犯罪情节、犯罪次数、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定凡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妍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定凡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涉案手机2部,钥匙1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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