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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巴林右旗人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旅店。个体。2018年6月23日因容留卖淫被林西镇派出所行政拘留10日。2020年5月23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林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杨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其经营的“**旅店”,多次为卖淫女魏某某、徐某某介绍嫖客,提供场所,并从中获取嫖资分成。具体介绍、容留卖淫情况如下:

1.2020年3月27日下午15时许,张某某到“**旅店”嫖娼,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卖淫女徐某某,张某某于3月27日15时47分通过二维码向徐某某支付100元嫖资后,张某某与徐某某在张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蒙DA****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后排发生了性交易。

2.2020年5月13日晚23时许,李某某到“**旅店”嫖娼,经被告人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李某某于5月13日晚23时16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魏某某200元嫖资,二人在恒盛旅店2楼一房间内发生了性交易。

3.2020年5月13日晚22时许,崔某某到“**旅店”嫖娼,经“**旅店”老板王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崔某某于2020年5月13日22时06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魏某某100元嫖资,后与卖淫女魏某某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魏某某于5月13日22时16分通过微信转账给王某某30元嫖资分成,5月13日22时18分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20元嫖资分成。

4.2020年5月16日晚20时许,孔某某到**旅店嫖娼,经“**旅店”老板赵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孔某某于5月16日20时39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魏某某100元嫖资后,二人未发生性关系。魏某某于5月16日20时50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赵某某30元嫖资分成。

5.2020年5月16日晚22时许,孔某某到“**旅店”嫖娼,经“**旅店”老板赵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孔某某于5月16日22时37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魏某某100元嫖资,后二人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魏某某于5月16日22时44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赵某某30元嫖资分成,22时46分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某20元嫖资分成。

6、2020年5月20日22时许,段某某到“**旅店”嫖娼,经“**旅店”老板赵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女魏某某,段某某于2020年5月20日22时57分通过微信二维码付款给魏某某100元嫖资,后段某某与卖淫女魏某某在“**旅店”一房间内发生性交易。魏某某于5月20日23时02分通过微信转账向赵某某支付30元嫖资分成,23时03分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杨某某20元嫖资分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广臣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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