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21978********,侗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和户籍地贵州省榕江县,现住榕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4日;自2020年3月3月至2020年3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杨某某租用南安市**镇***路*号503房间内,多次容留吴某某、奉某某、宋某某等人在该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抽成获利人民币46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将吴某某、奉某某、宋某某等人介绍给嫖娼人员,并向嫖娼人员发布卖淫人员的信息。
2019年9月3日10时30分许,南安市公安局官桥派出所民警在该租房内抓获被告人杨某某及涉嫌卖淫的违法人员吴某某、奉某某、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微信交易记录明细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宋某某、奉某某、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25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提供场所,容留并介绍他人非法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柳红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2、全案卷宗四册、光盘八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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