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2日中午,经熊某某提议,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湘****的白色哈弗牌SUV汽车,搭载熊某某、滕某甲前往麻阳县购买冰毒。三人到达麻阳后,由熊某某负责联系“缓某”(身份待查)购买冰毒,后“缓某”将毒品送至杨某某停车位置并提议在杨某某汽车上吸食冰毒,杨某某一开始不同意,经熊某某劝说后予以默认。后杨某某与熊某某、滕某甲、“缓某”一起在杨某某的白色哈弗汽车上将熊某某购买的冰毒吸食掉了。
2019年11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凤凰县沱江镇九里边城附近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机动车行驶证、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滕某甲、熊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提取、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制度,一次容留三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政华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凤凰县**镇**廉租房,联系电话17307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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