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二部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51968********,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村**栋**单元**号,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199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1年10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五天。2019年1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某在杨某某所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客厅桌子上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9月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某在杨某某所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客厅桌子上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2020年9月10日上午,被告人杨某某和陈某某在杨某某所住的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号房屋客厅桌子上采用烫吸的方式一起吸食了毒品冰毒和麻古。
被告人杨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系毒品犯罪的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泽军
检察官助理:李石波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及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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