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浏阳市人,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9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9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转为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某四次在浏阳市**镇**村**楼**室**道夫、孙**、孙某乙(均另案处理)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与孙某丙、孙某甲、孙某乙四人共同出资购买了2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浏阳市**镇**村**楼**室**道夫、孙**、孙某乙吸食了冰毒。
2、2020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与孙某甲共同出资购买了1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浏阳市**镇**村**楼卧室内容留孙某甲吸食了冰毒。
3、2020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孙某甲带来一包冰毒,被告人杨某某在浏阳市**镇**村**楼卧室内容留孙某甲吸食了冰毒。
4、2020年8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与孙某甲、孙某乙共同出资购买了2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浏阳市**镇**村**楼卧室内容留孙某乙、孙某甲吸食了冰毒。
2020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某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②证人孙某丙、孙某甲、孙某乙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毛发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物证检验报告;微信转账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有道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